(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2份;
(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有的项目还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不涉及环保、规划的,无须提交相关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应提交的其他意见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条 核准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核准备案网址,并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网上申请也须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核准备案申请所需表格可从http://wwwhbsmegovcn/上下载。
第十一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备案项目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