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经信规划〔2010〕1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各自权限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中《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及被本级政府授权管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各市、州、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技改)是指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