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按照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按照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23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66个中心乡镇卫生院、8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50个村卫生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5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47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研究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58个三级医院与86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92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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