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负责)
(3)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4)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对外省流入我省市场的基本药物,全过程监控并检查抽验;对抽取的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全项目检验;对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配送企业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5)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6)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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