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0〕13号),设立眉山市广播电视台(简称市广播电视台),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无线发射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东坡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视台。
(二)加强对各区、县广播电视台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进行指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相应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广播电视报、网络及新媒体等多种广电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保障。
(三)加强与中央、省级及其他广电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切实做好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业务和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重大题材的规划和创作;管理全市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草拟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五)负责组织和实施市级广播电视采、编、播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六)履行广播电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领导、管理广播电视转制企业。
(七)负责推进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广播电视转制企业财务监管和内审。
(八)负责广播电视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负责广播电视新媒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