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推荐、管理辖区内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私自收缴罚没款或扣押物品;
(四)在监督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