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0〕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本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制订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