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市政府信访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3、加强仲裁工作。完善仲裁工作机制,加强仲裁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仲裁工作者的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以及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争议与纠纷方面的作用。(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参与)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3、认真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4、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情况。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