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备案程序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试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农业、交通运输、文化等领域试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继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
(五)完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通过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