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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纳入听证范围,并按法定程序开展听证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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