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制作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地造林”等。对退耕还林中营造的“生态林”,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依据《
森林法》第
四条及有关规定填列林种,同时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该林种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进行计算填写。
第二十条 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集体林权的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二)集体林权登记应附当地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方案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分别登记发证,并依法注销原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准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对同一林权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