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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
  (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
  (五)集体林木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
  凡涉及集体与个人、其他组织收益分成比例等利益关系,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九条 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仍由退耕农户进行林权登记申请,退耕农户与开发者之间关于退耕地使用、林木所有和收益事宜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退耕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作为宗地单位,以权利人代表作为持证人进行登记,其他权利人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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