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 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 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八条 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
第九条 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 林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 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