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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2010]32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
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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