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十六)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9月-10月)。拟定各项配套文件,审批试点城市方案,编制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业务需求,进行信息平台建设软、硬件招标等工作。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6月)。10月底前,试点城市人员培训、启动试点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参保缴费。整合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1月-12月份,完成管理软件开发、软硬件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试发行社会保障卡。试点城市参保缴费工作基本结束。2011年1月1日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指导第二批城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7月-12月)。7月-8月,自治区审批第二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完成信息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9月-12月开展参保缴费工作,完成软硬件安装、调试、社会保障卡制发和试运行工作。2012年1月1日第二批城市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全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五、其他
(十七)自治区已确定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免一救助”、“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划”、“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试点项目继续实施,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结算。
(十八)意见中涉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方案、门诊统筹办法、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和村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十九)意见中的在我区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是指已在我区投资经商一年(含一年)以上或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期限为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十)意见中的特困人员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二十一)意见中的门诊大病是指适合在门诊治疗的慢性重病。普通门诊是指在门诊治疗的一般性疾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