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在原有经费不变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基层参保扩面、信息网络维护、宣传培训和异地稽核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积极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优化统一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二)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1.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卫生、民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范围,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事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须按程序报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和信息系统控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领导
(十三)强化领导。成立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政策措施,审核市级实施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0年试点城市为石嘴山市、固原市。
(十四)职责分工。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编制部门负责整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相应的机构、编制和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规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全科医生培训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