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推进就医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模式。参保居民应按居住地就近选择1所-2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首诊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的,应执行首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各市可以适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接诊医师应核实参保患者身份。同级医疗机构实行检查结果互认。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目录管理。门诊大病实行统一的病种用药目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门诊大病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品种。
5.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对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费用,实行年终考核、季度预拨,按自治区规定及时补偿。
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医务人员医技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健康管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中的主体作用。将村医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村医工作年限,在待遇计发时给予适当补贴。
(十)创新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方式。
1.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2010年先行选择50个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逐步在全区推开。
2.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按照“完整、准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建立标准统一、规划合理的信息数据库。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卡缴费及异地就医结算进行试点,发放社会保障卡,2011年逐步推开。
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开发使用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自治区与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联网的信息平台。统一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建立银行代缴费信息网络系统,方便群众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结算。
(十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1.整合各市、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资源,组建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重要管理岗位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辅助服务岗位使用聘用编制,单位自主用人,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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