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逐步实行城乡统一。
6.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将根据筹资标准、医疗消费水平、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参保缴费。
1.建立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一次性预缴2年-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照顾。
2.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应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各地应逐步转变缴费方式,按照参保登记在街道(社区)、乡镇(村),缴费在银行的要求,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银行缴费。在读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
(八)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经办、预算考核。要充分调动市县工作积极性,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及义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市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批准全市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定并考核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及具体经办工作,编制本级基金收支预决算,严格管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九)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1.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下沉,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采取合理配置医疗服务资源、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等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符合规定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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