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重点保障住院的基础上,2011年扩大为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门诊统筹、生育、意外伤害医疗(交通事故除外)等保障范围,增强政策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述保障项目的基金可调剂使用。
1.住院保障。按照缴费义务与权利相对等、山川有别、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川区和山区各缴费档次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70%报销。参保居民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每次按70%计算。对于特困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市可探索给予二次报销。
为保证城乡统筹后,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市可根据当地住院率、次均费用、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将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浮动5%-10%,住院起付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2.门诊保障。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从门诊大病统筹起步,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 按照一二三档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35%、45%、50%,最高支付限额不高于1.2万元。门诊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各市可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将报销比例提高5%-10%。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35%,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4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高于200元。取消原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或定点药店购药。
3.生育保障。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生育的,其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确定。属于自治区“四免一救助”政策范围的农村居民,按自治区“四免一救助”政策执行。筹资年度内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已参保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建立参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交通事故除外)保障制度,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确定。对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各自规定的比例报销,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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