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标准。一二三档每人每年分别缴纳30元、160元、280元。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档次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城镇居民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农村居民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家庭中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参保。未成年人和学生统一按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困人员选择一二档缴费的,享受政府参保补(资)助。
(2)政府补(资)助标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资)助标准和渠道原则不变。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城乡居民补(资)助标准一致。具体如下:
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城乡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36元、山区补助54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60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24元、山区补助6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的补助标准。
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城乡成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60元,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对城乡未成年特困人员补助统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自治区民政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资助。其中:对按照第一档次参保缴费的农村低保对象、城镇未成年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7元,对农村五保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资助30元。对按照第二档参保缴费的城乡成年特困人员每人每年资助36元。
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3.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农村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缴费补贴免征税费。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资)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5.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将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统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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