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宁政发[2010]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大历史机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坚持创新机制、依托基层、保障重点;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总体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制度框架、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统一”。
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地区分别达到60%以上和90%以上。2015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5%以上,门诊统筹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覆盖全区。
二、主要内容
(四)参保范围。
1.具有我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3.在我区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基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