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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应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开展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优化占用林地方案,节约和合理占用林地。
  第十七条 选址无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一般采矿、采石、采土等占用林地项目,应开展选址、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论证。
  选址已确定而占地范围与平面布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征用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依法批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和供地政策;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门规划;
  (四)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
  (五)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和种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项目补偿、补助方案;
  (七)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二)、(三)、(四)项材料。
  第二十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编写,并按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使用林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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