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2010]33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制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