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按照辽政办发〔2009〕16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建立集中统一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体制,依法依规促进企业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和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简便易行、服务企业的原则;坚持权责明确、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
三、股权登记托管范围
(一)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非上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非”股份公司)及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已注册成立的“两非”股份公司及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二)我市监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其所属的沈阳股权登记托管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指定的从事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我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
五、主要业务内容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主要包括股权登记业务、股权管理业务和股权融资服务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冻结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
(二)股权管理业务,包括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查询、股权证挂失、股东资料变更、确权证明、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等。
(三)股权融资服务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融资、策划与推介融资项目,引入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与融资项目对接,股权价值评价、质押股权变现和辅导企业改制上市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领导,研究和解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办、工商局和国资委在各自领域负责做好全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