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的通知
(川林函〔2010〕463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各扩权试点县林业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大渡河、长江造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保证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在我省的顺利启用和平稳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6月20日起,我省各地可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木材运输全面使用此新的木材运输证。原《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和《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时间截止2010年6月30日,逾期签发的为无效证件。同时,为衔接运输,凡2010年6月30日前签发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最长至2010年7月15日;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最长至2010年7月30日,有效期内途中运输有效。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样式运输证后,各地要及时将未使用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统一收回销毁。
二、我省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统一编号为川×××××××××,一式两联,第一联为随货同行,第二联为存根(详见附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各地所需《木材运输证》数量,由市、州林业局汇总报我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由厅森林资源管理处与定点印制单位衔接印制,市州林业局统一到印制厂家领取或由厂家直接邮寄到市、州林业局,印制费用由各地承担并与印制厂家直接结算。各地不得擅自组织或委托印制。严禁伪造、买卖、借用木材运输证。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4〕57号)规定,木材运输证的工本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办理运往省外木材所需的《木材运输证》,仍需加盖《四川省林业厅出省木材运输专用章》,凭单位介绍信在我厅资源处领取。
三、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后,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仍按《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办理,办证依据要充分,填写要规范,内容、要素要完整准确。各地办理的木材运输证存根联统一由各市、州林业局保存,保存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