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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细则,将工作指标定性、定量化,将综合整治的目标责任,责任主体落实到县、乡、村三级,形成三级管理机制。

  (三)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进行乡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标识、围栏。2010年各地区划定比例要大于15%,不少于5个水源地保护区;2010年至少划定40个乡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后每年各地区划定比例不少于5%。

  强化水源保护区的水源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实施水源涵养、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垃圾、畜禽养殖排泄物等污染的监管,禁止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坚决取缔直接排污口。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评估,保证饮水达到国家标准。

  (四)在各乡镇(街)建成区,采用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等处理工艺建设污水处理厂(站、设施),2010年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2015年达到90%。

  在各行政村,因陋就简,采取沟渠、路边沟、简易汇水管网等措施,将污水汇集一起,用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处理;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采用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实现废物综合利用。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不低于45%,以后每年增加5%以上。

  (五)沈北新区、于洪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及有关开发区,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各村屯的垃圾收集箱、垃圾池。“三县一市”要在2010年全部建成垃圾填埋场,建成乡镇垃圾中转系统,建立“户集、村收、乡镇倒运、区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服务范围要覆盖全市1500个行政村。到2010年底,各地区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高于45%,2011年全覆盖。

  各地区要建立农村保洁的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洁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按照“就地分拣、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将有机垃圾与粪便处理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六)加快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整治“脏、乱、差、散”。采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改水、改厕”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清除村镇“三堆”,建设景观环境,改造村庄路网,建设路边沟,清理河道沟渠,完善路灯、集中供水设施、排水系统、卫生厕所,2010年底前,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50%村屯达标,其他涉农地区80%村屯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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