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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市这一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深入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以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为抓手,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保责任,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道路,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环保管理体制和机制。以辽河流域、蒲河流域综合整治为契机,以全面创建生态区县(市)、生态村镇为核心,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务求实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0-2015年,按照环保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污染源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保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宣教培训、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同时,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10年,全市指标完成情况不低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要求的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东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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