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市金融办对资本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可靠且自查整改后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安排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并组织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办理2010年工商年检。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市)、开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编委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辽宁银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及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开发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重新确认等有关工作,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自查整改,接受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查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外经贸、编制部门要做好外资及事业性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初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督,做好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