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综合考核初审结果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公示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

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则延长执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满分9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试验检测单位信用分分值为7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3分。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