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合同段,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考核;对上半年完工的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登记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并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对参与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督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下发各从业单位执行,并作为信用考核的依据。

  市交通质监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印发,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同时作为年终信用考核评分的依据。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对每个项目的检查,可以结合本市交通质监机构开展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并将检查监督意见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在考核的基础上,并根据平时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后,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初评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质监机构根据日常督查进行考核评分,并按照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的格式,将评分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平时的检查监督情况,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各类从业单位得分。具体权重值如下:

  (一)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

  (二)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