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 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并负责其日常登记、更新及维护管理工作。相关信用档案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www.xmcp.gov.cn,下同)上公布。

  第七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将新建项目信息及在建项目更新的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各从业单位、人员的接受信用考核、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九条 高速公路路基土建、路面工程与普通公路、列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企业下属施工班组负责人(自然人),施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 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直接考核定级也可由项目业主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存在本办法附件一所列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重点督查对象,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