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交建〔2010〕81号)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根据《
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我委制订了《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及时将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委建设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考核的主体,主动采集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以及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三大类进行分类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