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对大中型林业企业,其开户行要授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对面向农民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林业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外资引进力度。要把利用外资作为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所有林业产业化项目一律向外商开放。按照2007年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林计发〔2007〕173号)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林业领域项目引导外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兴办的林业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木浆造纸企业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制浆造纸产品的成本。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林业再生产。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口种子(苗木)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平原地区要大力推广农林复合经营模式,努力提高土地生产率。平原林场要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商品林。2000年以后,个人、集体或企业凡在一个县(市、区)内连片营造人工商品林(含工业原料林)1000亩以上和平原林场营造的商品林,且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单独编制采伐限额。采伐已经达到数量成熟或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商品林,其采伐限额不足的,可逐级上报解决。取消人工商品林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伐时间的限制,凡按技术规程间伐的胸径在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蓄积量纳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可以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七、加强领导,为林业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制定并落实林业产业规划,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平原是商品林生产的重点地区,所有林业项目和投资都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大林业产业开发力度。丘陵和山区也要选择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建设商品林基地,并合理开发利用现有森林资源。
加强林业产业的标准化工作。加快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推行林业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加强林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查检验工作,逐步实施林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禁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林产品上市,对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