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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努力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将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即将拟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地块相挂钩,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进行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在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将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补。
  2.对土地综合整治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在复垦成耕地的同时调剂为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满足本村建设用地的需要,结余部分可以实行有偿转让,用于弥补当地产业集聚区建设和重要民生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不足,或集中用于保障市定重要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所得收入应严格用于整理区域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综合整治中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其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其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五、奖惩措施
  (八)建立政府奖励与补贴机制。市政府从2010年起设立专项资金,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市、区)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民建房和危房改造进行补助。
  (九)建立考评制度,健全鼓励土地综合整治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综合整治任务,对土地综合整治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等方面给以倾斜。对检查、验收中发现建设质量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除依法依纪处理有关人员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批。
  六、工作要求
  (十)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部门协调。
  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土地综合整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筹资源、整合资金、协调政策,创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等体制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工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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