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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每年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支持项目进行后评价监督检查,对各市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情况及完成程度进行具体量化,并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于完成不好的地区将核减直至取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服务业委、监察、审计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贴息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布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附件1:服务业发展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年)  
项目投资总额其中:银行贷款其中:自筹其中:申请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合同利率按合同利率年需支出利息
      
项目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合同编号及贷款起止日期 申请财政贴息额 
申请项目简要说明:
县(区)服务业委意见:县(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市服务业委意见: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此表为按项目法管理的省直管项目申请单位填报,由所在地县(区)、市逐级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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