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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资金申请报告;
  2.服务业发展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6.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完工部分验收报告;
  9.贴息项目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资金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人民银行查询系统的企业贷款记录;
  10.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在向上级部门申报前,要由同级财政局、服务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与9-10项资料原件进行核对,经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确定。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核,协调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审查合格项目要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上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直属企业(单位)的申请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按规程组织综合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聘请审计等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不重复提取的原则,可按不超过资金总量0.8%的比例,由省统一提取、分配、使用。

第五章 资金核定及拨付

  第十五条 支持幅度及期限。对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聚集区、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予以贴息,其他项目按不高于70%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跨年度投资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增加贴息年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补助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贴息或补助限额。最高限额服务业聚集区项目2000万元,重大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其他项目300万元。重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市财政局收到省下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市服务业委通知项目单位,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委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跟踪检查,形成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服务业委,对各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将建立服务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项目库,及时掌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基本情况及扶持项目的效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 支持项目竣工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填报《服务业发展贴息(补助)项目后评价情况表》(附件3),经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签署后评价意见后,报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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