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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0〕922号)


各市财政局、服务业委(商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为提升服务产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及补助等方式对以城区为主的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给予支持,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业投资力度,支持和促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也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原则

  第四条 引导性原则。通过事先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融资能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公平性原则。在辽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均可享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公开性原则。公开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申报程序、项目审核结果;广泛宣传政策;建立专家综合论证和中介机构查证机制;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围:
  (一)服务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作用的服务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其中对企业(单位)承担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境内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对地区服务业及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单体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境内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三)其他服务业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对设计、咨询、中介、会展等生产性、新兴服务业发展项目,对具有公益性、涉及民生的服务业项目以及提升服务业水平的科技推广项目给予补助。
  (四)经省政府批准,对推动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适当安排奖励性支出。
  第八条 扶持条件:
  (一)贴息项目须是近三年发生的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且项目已经完工或在建。
  (二)补助项目须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项目。
  (三)项目当年未享受省及省以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即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初,围绕省政府发展服务业重点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提出扶持项目的重点范围和条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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