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荐生猪定点屠宰安装监控终端建设企业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荐生猪定点屠宰安装监控终端建设企业的通知
(川商秩〔2010〕8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要求,我厅正在建设“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生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是省、市、县三级商务部门对生猪屠宰监管的工作平台,是规范生猪屠宰行为,通过在线监控和管理,保证猪肉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之一。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推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装监控终端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终端建设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控系统是省、市(州)、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和监控设备,对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厂(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监控将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通过安装远程监控及数据存储接收设备,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记录、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资料数据保存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
  二、推荐条件
  1、凡经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已经换发A级或列入换发A级证)的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规模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即:年宰杀生猪2万头以上企业),均应纳入视频终端监控。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应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载工具及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生产经营正常,以及具有连接互联网络设施设备以及电脑。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申报企业近二年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三、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商务厅将推荐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统一监控设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监控规程“五统一”的要求,安装终端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四川省、市、县(区)三级生猪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连通。已经安装了视频监控的企业,应满足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远程监控要求,并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三级生猪屠宰监管技术系统连通。
  市(州)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安装终端监控设施设备,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验收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本级财政统一拨付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企业再支付安装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