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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以及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缴树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占用绿地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5、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九、对《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当划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十、对《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对尚未按户设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制。”

  十一、对《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对《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8月8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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