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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实施夜间施工作业。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施工作业时间向附近居民公告。”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七、对《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八、对《贵阳市绿化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占用”修改为“征收、占用”。

  2、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禁止将城镇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出让、用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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