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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7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二、对《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三、对《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 “农业”。

  2、将第六条中的“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修改为“专业菜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

  3、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四、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下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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