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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二、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199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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