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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向原选区公告。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应向原选区公告。

  第五十九条 接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的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的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在换届选举时未选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当召开选民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差额选举。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三条 补选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应当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补选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进行。

  补选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补选的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经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四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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