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因公不能离开职守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三条 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人负责,并设有监票人。
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六条 选民直接选举的投票时间一般为一至三日。特殊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在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选民就地参加选举,选举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同执行机关协商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由其本人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或者选民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