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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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