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或者代表小组会上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因公不能离开职守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人负责,并设有监票人。
“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二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选民就地参加选举,选举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同执行机关协商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由其本人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