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由选举委员会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任意增减或者调换。”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