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9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
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第五项修改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六项修改为:“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八项修改为:“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五、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