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