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村低保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初审工作: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民主评议时应当有乡镇驻村干部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中选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民主评议可以一个月组织一次。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四)呈报。公示结束后2日内将初审意见、公示收集的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救助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